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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的義務是如何規定的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賣方的義務:交付貨物;質量保證;權利保障;交付各種文件的義務。買方義務:支付價款;接收標的物;檢查和通知標的物的義務。買方應當采取壹切為了賣方能夠交付貨物而應當采取的行動,貨物到達後需要提貨,否則應當承擔擴大的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98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文件的義務,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第599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相關單證和資料。

第600條

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601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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