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商標法》第十壹條的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因此,您申請的商標需具有顯著性,能夠將不同廠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區別開來,如果您擬註冊的商標為積木,由於積木是壹種普通產品的通用名,不具有標識的意義,則不能作為註冊商標進行申請。但是如果“積木”在使用中,已經具有明顯的標識性,已經產生了不同於積木普通定義的“第二含義”,則可以將“積木”作為註冊商標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