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1)股權轉讓申報收益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未出售的不動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申報的股權轉讓收益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取得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同壹股東或同壹企業其他股東在相同或類似條件下的股權轉讓收入;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同行業同等或類似條件下的企業;
(五)不合理的股權或者股份無償轉讓;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