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屬於知識產權中的專利權。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應當具有獨創性,布圖設計不應屬於布圖設計創作者和集成電路制造者中公認的常規設計。
法律客觀性: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三條由中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的布圖設計,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外國人創作的布圖設計首先在中國投入商業使用的,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外國人創作的布圖設計,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了布圖設計保護協議或者參加了保護布圖設計的國際條約的,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四條應當是獨創性的,即布圖設計是創作者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在其創作時不被布圖設計創作者和集成電路制造者認定為常規設計。受保護的由常規設計組成的布圖設計,整體上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