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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第16條生效。

(1)生效。

本條約自第五份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提交之日起三個月內,對提交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的前五個國家或政府間組織生效。

㈡不涉及生效的國家:政府間組織。

本條約對第(1)款未包括的任何國家或任何政府間組織,自該國或政府間組織提交其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之日起三個月後生效,除非上述文件指明生效日期;在後壹種情況下,本條約應在指定日期對該國或該政府間組織生效。

(三)對生效時已經存在的布圖設計(拓撲)的保護

任何締約方均有權不對本條約對該締約方生效時已存在的布圖設計(拓撲)適用本條約,只要本規定不影響該布圖設計(拓撲)當時根據本條約以外的國際義務或該國法律在該締約方境內可能享有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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