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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成果和技術秘密成果有什麽區別

1.合同法第十八章所稱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和其他能夠取得知識產權的技術成果(如植物新品種、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新藥成果等)。

2.合同法第十八章所稱的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

前款所稱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技術信息的整體或者精確的排列組合或者要素,並非為通常涉及該信息有關範圍的人所普遍知道或者容易獲得;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技術信息因屬於秘密而具有商業價值,能夠使擁有者獲得經濟利益或者獲得競爭優勢;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指該技術信息的合法擁有者根據有關情況采取的合理措施,在正常情況下可以使該技術信息得以保密。

合同法所稱技術秘密與技術秘密成果是同義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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