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法第十八章所稱的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
前款所稱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技術信息的整體或者精確的排列組合或者要素,並非為通常涉及該信息有關範圍的人所普遍知道或者容易獲得;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技術信息因屬於秘密而具有商業價值,能夠使擁有者獲得經濟利益或者獲得競爭優勢;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指該技術信息的合法擁有者根據有關情況采取的合理措施,在正常情況下可以使該技術信息得以保密。
合同法所稱技術秘密與技術秘密成果是同義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