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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案例分析!!!

問題1是有問題的。李有權繼承稿費,但不能說繼承了4萬稿費。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所得”,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可以明確取得的財產性收入。這4萬元屬於王與李的共同財產,應先分割。2萬元是李的,2萬元是王的遺產。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繼承順序為: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李與王玲為同壹繼承人,分別繼承王的2萬元遺產1萬元。訴訟費由王玲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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