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為項目只有甲方才能執行,乙方也正式看到這壹點才願意拿出100萬與甲方合作;既然這樣,乙方也同意甲方占50%的股權,那乙方就贈予甲方50萬元,這樣雙方各出資50萬元成立公司來運作項目。
2.甲方用知識產權出資,知識產權不見得非要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也可以是非專利技術。甲方可以講自己運作該項目的技術進行評估作價100萬元,乙方對比予以認可!這樣成立公司也是各占50%。
3.甲乙雙方可以先成立公司,各認繳100萬,但乙方要立即到位,甲方5年後到位。公司成立後,聘任甲方為總經理,變相給予超額年薪,以便甲方用超額年薪在五年後認繳出資,然後恢復到正常年薪。
總之,辦法總比困難多,請個律師啥都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