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食品安全監管和價格監督檢查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2.制定和實施提高整體質量水平、標準化和計量工作的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和指導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
3、按規定組織和指導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保護、食品安全監管、價格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4.負責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單位和個人、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活動的責任。
5.依法承擔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管責任,負責對市場交易(包括網絡商品等虛擬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的監管責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負責組織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和監管體系建設,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和經紀活動, 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及其直銷活動,帶頭打擊非法傳銷,承擔酒類市場監管責任; 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