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沒有競業限制,壹般不違反勞動法。但是,如果妳兼職嚴重影響原單位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