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查辦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
3.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4、依法監督行政機關實施犯罪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
5.依法對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