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原則: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簡單的說,A在2009年1月1日提出甲申請,在2009年10月1日提出另壹個乙申請,乙申請享有甲申請的優先權,那麽B在2009年1月1日~2009年10月1日提出乙申請,B的乙申請不能授權,這就是優先權原則;但如果A不享有甲申請的優先權,由於B在2009年1月1日~2009年10月1日提出乙申請,比A提出乙申請要早,A提出的乙申請不能授權,這是申請在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