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是交叉的.在法律適用上,"知識產權法的規定應優於不正當競爭法,它們之間是特別法和普通法的關系.""因為在這個交叉領域中,由於這兩種法律提供了上文所述的兩種不同的保護方式,因此,權利人可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法律以最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利,而不是只能選擇知識產權法的規定進行救濟,並且,在這個交叉領域之外尚存在著廣闊的領域為知識產權法所無法觸及,這也正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優勢之所在,而這個優勢正是由於上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區別與聯系所決定的:兩者具有相似的立法目的與原則,然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更為概括、原則,它的保護範圍更廣,這決定了在知識產權法中,無具體規定時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性的規定,後者是前者的補充,它可為知識產權制度提供壹種兜底性的保護,壹種立體的、全方位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