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下列商標使用形式是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主要形式: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包括四種情形:1、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2.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未經許可實施此類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構成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3)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這種侵權行為主要有四種形式:1、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2.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或者授權,制造其註冊商標標識的;3、超越商標所有人授予的權限擅自制造其註冊商標標識;4.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第四種侵權行為,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五)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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