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是指產權人對房屋(指建築物)擁有所有權,對房屋占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權,產權人對這兩項權利享有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這種權利是絕對的、排他的,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幹涉和影響,產權人可以通過轉讓、出租、抵押、典當等方式合法處分自己的不動產權利。二是政府通過拍賣、招標、協議等方式,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土地用途符合當時城市規劃要求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經批準並結清地價後,可以繼續使用。三。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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