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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管轄和合並管轄有什麽區別?

跨管轄和共同管轄的區別:主要是概念上的區別:跨管轄: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交叉的案件,先將對方管轄的案件移交給對方,再按主犯劃分。合並管轄:本來應該由不同機關管轄的幾個案件,合並到同壹個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第壹條第三款若幹問題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範圍內合並辦理:

(壹)壹人數罪的;

(二)* * *同罪;

(3) * * *犯同壹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犯其他罪的;

(4)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有關聯,案件合並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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