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第壹條第三款若幹問題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範圍內合並辦理:
(壹)壹人數罪的;
(二)* * *同罪;
(3) * * *犯同壹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犯其他罪的;
(4)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有關聯,案件合並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