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因意外傷害需要住院治療的,對其居住的醫院沒有特別的法律限制,只要是合理的治療費用,都可以要求賠償。
住院治療後,當事人如果對治療醫院的治療效果不滿意,可以要求轉院到其他醫院治療,但必須是原內治醫院先辦理出院手續,或者原醫院出具轉院證明,才可以轉院住院治療。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副本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進行。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指定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檢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檢鑒定報告副本送達當事人。復驗和鑒定以壹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