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護公平競爭,排除惡意取得原則維護公平競爭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重要價值目標,在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問題上,也應堅持這壹點。這壹原則排除了以欺詐、仿冒、引人誤認或誤解等方式利用他人市場信譽與優勢獲取經濟利益的合法性,也排除了因惡意仿冒他人知識產權或欺詐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而取得權利的合法性。
(三)權利平衡原則 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是平衡知識產權人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利益的調節器,在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時,兼顧利益之間的平衡是很有必要的,這可以使不同的知識產權各得其所、相互協調,使知識產品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四)利益兼顧原則 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解決,兼顧權利沖突當事人雙方的效益也是值得考慮的。從我國有關機關近幾年處理的幾個較有影響的涉及權利沖突的案例看,在適用這壹原則上還有待於進壹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