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負責制定金融業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推進金融市場體系建設,完善金融業總體布局,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引進金融機構,培養金融人才,為金融業發展服務;
(三)負責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協調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牽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開展金融知識宣傳和投資者風險教育;
(四)負責與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對接,協助金融業監管,配合反洗錢工作,加強區域金融監管交流;
(五)負責金融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地方金融機構的監管,大宗商品、權益、知識產權等交易場所的監管;
(六)開展對外金融合作與交流,深化區域金融合作;
(七)負責完成執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