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信是法律賦予權利人通過自助方式解決糾紛的壹種權利,其使用對象不僅限於制造商和銷售商,還包括進口商和用戶等制造商的交易方。但是,對於不同的對象,權利人在使用“警告信”時的註意義務是完全不同的:權利人對銷售商、進口商等廠商交易方的註意義務遠高於廠商自身,因為前者在可能侵權的情況下更願意選擇放棄交易、避免侵權。因此,壹封合格的“警示函”至少應滿足內容和方式兩方面的正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