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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幾道題目,本人學渣,跪求學霸大大們幫忙!!!

出資形式方面,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都可以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區別在於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不行;

份額轉讓,有限合夥人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即可,但普通合夥人需要根據合夥協議約定,沒有約定的需要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普通合夥人可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但有限合夥人不可以;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註冊資本不少於35%,本題只有30%;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21人已經超過規定。

(1)合同關系不成立,乙公司對要約內容作出了實質性變更(合同價款),所以其答復屬於新的要約而非承諾。

(2)不成立,乙公司回復超過了承諾期限,應作為新要約。

(3)甲公司要約承諾期限並未到期,甲公司也未撤銷要約,所以該要約是有效的,乙公司直接提貨應當視為承諾,甲公司應當對乙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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