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三十七條,國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經費。根據事權劃分原則,人民警察經費分別列入地方和地方財政預算。
“警察”是指國家及其統治者,根據國家和統治階級的意誌和確定的標準而設置的警察機關及其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