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競業合同又稱競業禁止合同。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壹段時間內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勞動者自行創建的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