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 - 競業禁止和經濟補償標準

競業禁止和經濟補償標準

競業禁止是通過在壹定程度上限制勞動者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來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壹種手段,包括在職員工和離職員工對於在職員工來說,競業禁止是壹種隱含的法律義務,而對於離職人員來說,則必須來自於競業禁止協議的設定,而競業禁止協議的簽訂壹般需要用人單位支付壹定的經濟補償。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每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經濟補償的範圍。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的,

那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四)》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也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 上一篇:江蘇小新數據科技有限公司怎麽樣
  • 下一篇:藍光碟為什麽那麽貴,dvd9 又為什麽比普通DVD貴?為什麽有些電影有兩張光碟?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