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條件的競業限制協議有效:1。競業限制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履行時間、具體業務範圍、地域範圍、補償金額和支付方式。2.單位應當真正掌握特定的商業秘密,並在合同中明確商業秘密的範圍,不得將壹般的商業信息、知識、技能、經驗作為商業秘密。3.競業限制義務的主體應當限於接觸、知悉或者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及其高級管理人員。與只掌握普通技能、未接觸本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原則上無效。4.必須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5.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6.競業禁止合同應當明確競業禁止的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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