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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員工以競業限制協議勝訴的條件

法律主觀性:

起訴競業限制協議的證據有:1,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證的勞動合同;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於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3.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證據,如錄音錄像及相關文字材料等。4、證人證言等。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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