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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歲男孩的作文在老師的指導下發表了 知識產權歸誰 為什麽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老師的指導不視為創作,因此老師不能成為作文的作者。作文的作者是九歲男孩,因此九歲男孩對該作文擁有著作權(版權),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當中的壹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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