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退伍安置費等壹次性費用屬於夫妻雙方***有財產,離婚後需要夫妻雙方平均分割。婚姻法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壹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七十壹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壹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上一篇:京東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怎麽樣?下一篇:可以申請知識產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