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知識產法院均是我國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就是依照權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和法官任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擴展資料
對於領導幹部等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或者人民法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並報告;有違法違紀情形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采取必要措施,維護法庭秩序和審判權威。對妨礙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職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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