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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發在甲雜誌的某篇文章,被乙雜誌刊登了,並沒有以任何形式告知甲雜誌。乙雜誌的這種行為,屬於侵權嗎?

如果是兩雜誌發表相隔時間較短,比如壹兩個月,說明是作者壹稿兩投,責任在作者,而乙雜誌也是受害者。

如果相隔時間較長,比如五六月,有兩個可能。壹是乙雜誌轉載了甲雜誌刊載的文章,屬於侵權。二是依然是作者壹稿兩投,投的時間是先給甲後給乙,而出版時間又大致相同。所以要弄清事實後再追究責任。

侵權的依據: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著作權人包括寫作人,也包括第壹次發表作品的雜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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