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勘察設計單位和業主單位首先是平當主體間的壹種合同關系,那好,雙方的相對權利義務關系壹般是采用文字形式明確約定的;
2、勘察設計成果文件(報告或圖紙)包含了除了規範確定的、壹般性技術知識外,壹定還包含了設計人的獨創成果,也就是包含了設計人的獨有的知識創新性,這壹部分當屬知識產權範疇。也就是說業主單位只可以在約定的工程項目中使用,而不得傳播或用來復制盈利;
3、從實際的勘察設計內容形式上,文件上有設計人的全部的原著簽證、印鑒、署名,很顯然這些不可能屬於業主單位;
4、確定這壹原則的其實還是國家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所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