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技成果登記辦法:
第九條
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對辦理登記的科技成果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出具登記證明。科技成果登記證明不作為確認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十條
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對已經登記的科技成果應當及時登錄國家科技成果數據庫,並在國家科技成果網站或者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公報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