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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陽知識產權律師

妳對妳的勞動者負責,妳不是單位(妳是單位還是工傷,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負責),如果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妳不合格,妳承擔連帶責任。至於妳們之間的比例協商,協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

勞動者在從事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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