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絕許可。即知識產權人利用自己對知識產權所擁有的專有權,拒絕授予其競爭對手合理的使用許可,從而排除其他人的競爭,以鞏固和加強自己的壟斷地位的行為。
(2)搭售行為。搭售是將兩種或兩種以上產品擁綁成壹種產品進行銷售,導致購買者為得到其所想要的產品就必須購買其他產品的行為。
(3)價格歧視。價格歧視也稱為歧視性定價,指企業在提供或接受產品、服務時,對不同的客戶實行與成本無關的價格上的差別待遇。
(4)掠奪性定價。掠奪性定價在中國往往稱為低價傾銷,它是價格歧視的壹種,是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壹種重要的和典型的表現形式。
(5)過高定價。這裏所稱的過高定價,是指企業在正常競爭條件下所不可能獲得的遠遠超出公平標準的價格,也就是以企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為前提的壟斷性高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