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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保密期的規定

勞動法中沒有關於解密期限的規定,解密是指以前接觸公司商業秘密的人不再接觸該商業秘密。保密期是指用人單位與知悉或者掌握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約定,勞動者必須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告知用人單位,並為用人單位工作壹定時間,此後雙方勞動合同關系方可解除或者終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守秘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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