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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可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嗎?

法律分析:可以簽。對於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掌握公司某些商業秘密、離職後可能對公司利益和競爭地位產生影響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與其約定競業限制義務,但應註意競業限制的方式、期限、補償標準、違約金數額等條款的具體內容。同時,如果約定了競業限制義務,但勞動者已經確認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不再具有價值或者沒有必要限制其職業選擇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勞動者無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避免承擔無意義的競業限制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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