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壹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而多付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要求另壹方賠償,另壹方應予賠償。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原債務,以同壹財產償還;財產不足清償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