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員工離職,企業提出與離職員工簽訂保密協議。這不僅合理,而且合法,因為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可能會接觸到公司機密、公司相關制度、公司人脈等資源,而這些往往是壹個公司賺錢的資本和基礎。因此,為了維護我公司的利益,提出這樣的要求是合理的。當然,作為勞動者,拒絕簽署保密協議也是合理合法的。既然是協議,那就是雙方共同討論後達成的壹致決定。壹方不得強迫另壹方,因此員工有權拒絕簽署保密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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