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員工辭職後,通過原用人單位掌握的客戶信息等資源,將客戶帶到新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行為,屬於侵犯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壹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