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李曉明(已退休)在擔任雲南省地礦局黨組書記、局長等領導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654.38+0萬元。單位行賄52萬元和金條,為企業謀取不正當利益。
上述行為已構成違紀,並涉嫌犯罪。依據《中國生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雲南省紀委審議並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李曉明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月1日,雲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雲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原局長李曉明受賄、索賄壹案。李曉明任局長時受賄,任文山麻栗坡紫金鎢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時行賄..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被告人李曉明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