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的特殊之處是,雖然普通合夥人仍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是有限合夥人只承擔有限責任。
至於特殊的普通合夥,裏面都是普通合夥人,只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承擔責任的範圍不壹樣,參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七條:
壹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