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觀上妳認為將“僑福茶樓”註冊為企業名稱,將“如斯茶樓”作為店鋪名稱是完全錯誤的。商號的保護範圍是地域性的,即兩個同名的企業或店鋪不能同時出現在妳的當地。
2。既然是加盟商,是否應該在與被特許總公司的特許經營合同中提及該品牌是否經過當地工商機關核準?如果獲批,應該可以用“露絲茶樓專營店”的字樣來經營。而不是自己去註冊“僑福茶館”,完全沒有必要。除非是,妳加盟總公司根本沒有經過妳當地工商部門的審批。
3.妳加盟總公司可能只是為了騙取妳的加盟費,並沒有為後期加盟商做好任何準備。現在妳需要盡快與總公司取得聯系,看看他們能否解決這個問題。如果他們解決不了,可以證明他們不是真正優秀的加盟夥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