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連鎖經營是許可方與被許可方之間的壹種契約關系,也就是說許可方與被許可方之間的關系取決於雙方的契約。
2.在連鎖經營中,許可方和被許可方之間不存在有形資產關系,而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各自獨立承擔對外的法律責任。
3.許可方對雙方合同中涉及的授權事項擁有所有權和/或獨占權,被許可方通過合同取得使用權(或使用權)和基於使用權的收益權。
4.連鎖經營中的授權是指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包括知識產權。而不是有形資產或其使用權。
5.被許可方有義務根據雙方合同向許可方支付費用。
6.被許可方應保持許可方在合同中要求的統壹性。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回復時間:2021-06-25。請以平安銀行在官網公布的最新業務變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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