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有確切證據證明賣家出售假冒商品且情節特別嚴重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二) 有確切證據證明賣家出售假冒商品的,每次扣十二分;
(三) 同壹賣家在三天內被同壹權利人投訴所發布或使用的商品、信息、店鋪名、會員名等涉嫌侵犯其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的視為壹次投訴,投訴成立的,每次扣四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