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於2001年7月4日公布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1〕4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監察部2006年3月27日公布《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
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1年2月《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