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商標局自收到轉讓申請文件到發出轉讓受理通知書的時間為1—2個月;
自收到轉讓受理通知書起4—6個月時間,國家商標局對提出轉讓的商標進行審核; 審核通過後刊登核準公告並發出《核準轉讓註冊商標證明》。
商標轉讓所需文件:
A、《轉讓申請/註冊商標申請書》;
B、轉讓人和受讓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C、委托代理的提交出轉讓方與受讓人分別出具的《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受讓方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D、申請移轉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E、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