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山東省促進鄉村振興條例》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科技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技術、人才、信息、資本、管理等創新要素向本縣集聚,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的推廣應用,完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設施農業、節水農業、綠色投入品、新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