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壟斷協議(橫向壟斷協議包括固定價格行為、產量限制行為、市場分割行為、抵制交易行為;縱向壟斷協議包括固定轉售給第三方的商品價格和限定轉售給第三方的商品最低價格。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高價和不當低價、掠奪性定價和不當低價、差別待遇、限制交易、不當拒絕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濫用知識產權限制競爭)。3.
根據《反壟斷法》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壹)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壟斷行為,排除、限制國內市場競爭的,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