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盧旺達商標註冊采用“申請在先”的原則;
3.目前,盧旺達當局采用尼斯分類10版本中的商品和服務描述,並在壹個表格中接受多個申請;
4.在盧旺達可以註冊為商標的要素是文字、名稱、圖形、數字、字母、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等可見標誌;
5.“盧旺達發展局註冊總署”負責商標事務;
6.盧旺達現行的商標法律法規主要基於第2004/2005號法令。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31/2009,於2009年2月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