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系統或機構可以由政府或行業組織建立,以促進種業領域的科學研究、創新和商業發展。
該系統或機構可能涉及以下功能:
1.
監督和推動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的實施;
建立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標準和程序;
2.
開展種業知識產權的申請、審批、授權、維護和保護工作;
3.提供知識產權咨詢、培訓和技術支持服務;
4.開展與知識產權保護和商業利用相關的工作;
協調有關部門和組織的合作,加強國內外合作與交流,維護種業知識產權利益。
這壹制度或機構的建立,可以有效提高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促進種業科技創新和經濟發展。